前香港足球代表隊成員卓耀國,因女友提出分手襲擊對方,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,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4個月,獲准緩刑2年,罰款1萬元。裁判官梁雅忻判刑時,斥責被告將忿怒發洩在女事主身上。被告作為有成就的球員,理應像在球場踢波時應有的克制,不會輕易因發怒就犯規。寄語被告將長處放在正確的地方,否則多有天份都無用。被告在庭上向裁判官承認自己犯錯,並一度哽咽。

案情指,27歲的卓耀國,去年3月與女事主相識,之後發展成情侶關係,同住在油麻地一個單位,到去年9月,女友向被告提出分手及要求被告遷出,雙方發生爭執,被告用腳向踢女友,又用力箍著女友頸部,令對方呼吸困難。女友翌日報警,送院檢查後,前頸、上背及枕骨有觸痛,雙腿亦有瘀傷。被告過去有5項案底,今年2月因另一宗淋紅油案罪成,被判監4個月。